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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闽价函〔2018〕150号
2018-04-18 19:31:35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黄闽榕代表:

    《关于落实贫困乡村光伏项目补助电价的建议》(第1218号)由我单位会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我省为0.85元/千瓦时。这是全国统一的电价政策,各省均按此执行。

    按照定价权限管理规定,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定价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无权制定或调整光伏项目的上网电价。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努力争取国家的支持。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黄剑男  

    联系电话:0591-87856784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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