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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63号建议的答复闽价函〔2018〕131号
2018-04-04 15:01:5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肖智勇、林绍坤、李志洪代表:  

    《关于企业使用燃气(管道及槽运)价格进行严格监管的建议》(第17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根据配气成本、税费、上游门站价格变化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其中,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管道燃气以外的其它燃气价格,如槽运LNG价格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和国家有关要求,我省正在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据了解,漳州市目前已建立了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变化情况同向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联动机制,并正在根据我局部署要求,抓紧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积极推进城镇配气管网向第三方开放,为下游用户自主选择上游气源创造条件。

    我局将加大管道燃气价格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销售管道燃气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感谢你们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毛忠坚  

    联系电话:0591-87815839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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