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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7号建议的答复闽价函〔2018〕118号
2018-04-04 11:01:04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柯金国代表:   

    《关于支持莆田建设大数据产业园的建议》(第17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8〕9号)已经明确,2020年12月31日前,包括莆田在内,5个设区市的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或者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有关企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4〕360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为:一是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二是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基本电费;三是执行峰谷电价(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8∶30—11∶30、14∶30—17∶30和19∶00—21∶00,其余时段为低谷时段,高峰时段电价浮动幅度仍按所在地电网高峰时段电价浮动幅度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50%)。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唐心红  

    联系电话:0591-87847979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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