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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20号建议的答复闽价函〔2018〕182号
2018-05-09 09:27:50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答复类别:A类

释修达代表:  

    《关于推动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建议》(第1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实行分类电价,电价的分类以及各类电价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制定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无权调整变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即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但是,宗教场所的非生活用电还不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我局已经部署电网企业按照《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全省宗教场所用电价格政策。原则上,宗教场所的生活用电和其他性质用电要分表计量,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定比定量原则合理确定生活用电比例。据了解,和全省其他地区一样,福州市包括林阳寺在内的宗教场所用电价格政策已经按照《通知》规定落实,我局也督促电网企业一是加大线路改造力度,尽量做到分表计量;二是实在无法分表的,应根据宗教场所用电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生活用电比例,尽可能减轻宗教场所用电负担。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宗教界人士参与监督电网企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有违反《通知》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反映,我局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我局将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您对宗教场所用电价格政策的意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8406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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