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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59号
2018-03-22 10:09:44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重新制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政外人函〔2018〕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调整翻译口译考试收费标准文件的函》(外专培中函〔2013〕031号)和《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管理现状,现就我省该项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四、本函自2018年3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办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附件:福建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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