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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318号
2018-01-03 17:48:02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闽食药监财函〔2017〕648号)收悉。鉴于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试行期限已到期,根据试行期间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支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国产药品及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按照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以上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你局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6〕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表

2.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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