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335号
2018-01-05 08:30:54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17〕41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

(一)商业文件,每份100元;

(二)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另收加急费50元。

二、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四、本复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办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相关新闻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 华林路84号 福建日报大厦 电 话: 0591-86605221 0591-86623905 传 真: 0591-86600330 E-mail: czicpa@czic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