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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闽价成〔2017〕330号
2018-01-10 09:54:53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行为,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城市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价格(不含价格联动机制等方式调整价格)的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信息,是指天然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作的会计成本信息和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过程中制作的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第四条 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企业应当及时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 企业成本信息公开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公开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企业要按照《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费用表》的要求,将企业财务状况、有效资产、年供气总量、年售气总量、职工人数、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等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七条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公众信件应署名真实身份及其联系方式,以方便回复)。

第八条 企业应在会计成本信息公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会计成本信息公开及回复公众信件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送定价机关。

第三章 定价机关成本信息公开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包括单位供气成本和单位配气成本。

第十一条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期间,定价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公众信件应署名真实身份及其联系方式,以方便回复)。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定价机关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定价机关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定价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定价机关应当督促该定价机关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天然气成本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定价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顺利进行,促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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