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积极引导通过价格争议调解方式,及时化解价格争议纠纷,是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充分发挥价格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与12358价格举报投诉衔接工作机制,提高价格诉求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对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获取的适用价格争议调解的价格诉求,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效益原则。既要注重调解效率,更要注重调解效果,及时解决价格争议纠纷。
二、适用范围
对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获取的价格诉求,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一)不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
(二)不属于价格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的;
(三)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五)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
(六)其他适用价格争议调解的情形。
三、转办程序
(一)12358价格监管平台获取价格争议调解诉求后,填写“价格争议调解转办单”,送价格认定机构办理。
(二)价格认定机构收到移送件后,应及时联系当事人,告知价格争议调解有关政策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举报投诉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
(四)价格认定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停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向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
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理程序
对适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价格诉求,价格认定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审核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正式受理价格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由价格认定机构盖章确认。
(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五)调解工作结束后,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立价格争议调解与12358价格举报投诉衔接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价认〔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价格争议调解转办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