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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2058号提案的答复闽价函〔2018〕110号
2018-03-27 15:05:13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王瑞芳委员:

   《关于调整独立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提案》(201820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独立学院现行收费管理情况  

    目前,我省独立学院共有7所,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是考虑到独立学院由公办高校参与举办,其资产中有国有资产成分。在推进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经省政府同意,自2017年秋季起我省8所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含中外合作、闽台合作办学收费,不含高职教育学费)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7所独立学院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待通过教育部转设验收后,一并执行与民办本科高校一样的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政策。  

    二、合理制定独立学院收费标准  

    鉴于独立学院没有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我局在收费标准管理上已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进行。为了提升独立学院的办学活力,近年来我们在制定独立学院收费标准时已有适度放宽。我省独立学院现行学费标准大多在17000-22500元/生.学年,均在其生均办学成本之上。据了解,华东片区独立学院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上海市17000-22500元、江苏省14000-16500元、浙江省16000-21000元、山东省11000-16000元、安徽省11000元、江西省12000-14500元,与上述省份相比,我省独立学院的学费标准已达到较高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措施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中已明确规定,独立学院通过教育部转设验收后,可执行与民办高校一样的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政策。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对独立学院收费尽快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议,下一阶段我局将做好调查研究、成本监审等基础性工作,合理划分类别,拟从2018年秋季起,对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类别定价管理,并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赋予高校收费更多自主权,支持独立学院更好地发展。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骆培元  

 联系电话:0591-878119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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