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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2031号提案的答复闽价函〔2018〕103号
2018-03-22 17:09:45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张文彬委员:

《关于给予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的建议》(201820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进行重大改革,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

为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有关精神,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我局深入调研,主动与教育、人社等部门沟通,认真制定改革方案,采取稳步推进、逐步放开的做法,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秋季起先放开8所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2018年2月1日放开民办中、高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目前,实行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范围仅保留未转设的7所独立学院和民办中小学校,其余都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合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鉴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没有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我局在收费标准管理上已按照补偿成本原则进行。为了提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力,我局近年来在制定其收费标准时已有适度放宽。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行每生每学年学费收费标准:本科15000-22500元、高职6000-12000元、中职2800-6800元、高中5000-28000元、初中3800-65000元、小学2300-60000元,均在其生均办学成本之上。

四、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措施

对您提出的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定价自主权建议,我局也很认同。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中已明确规定,独立学院通过教育部转设验收后,可执行与民办本科高校一样的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政策。下一阶段我局还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一是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由我局起草,并于2017年12月报送省政府审定;二是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成本监审等工作的基础上,拟从2018年秋季起,对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类别定价管理,并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赋予其更多收费自主权,以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骆培元

联系电话:0591-878119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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