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阳光价费
新闻通气会速递之三:省发改委等三部门修订出台《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9-07-29 11:08:02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张若冰

在新闻通气会上,省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吴新如对省发改委等三部门修订出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法律和国家文件要求

2018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进行重大改革,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实际管理工作需要

随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2006年制定、2013年修订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需要。比如,定价范围由所有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缩小为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定价方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在监管上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执行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现行《实施细则》规定学费原则上执行满2年就可申报调整,周期偏短可能造成调整过于频繁;仅有一个会计年度的成本监审数据难以真实反映办学成本;现行《实施细则》未明确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必须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易引起学校与学生家长纠纷;要求取消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规定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现状,修订本实施细则。

三、修订主要目的

为解决《实施细则》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决定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四、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四条,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权限与管理形式、收费行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

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01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根据2018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收费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推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范围,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02 缩小定价范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政府制定收费标准范围仅保留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普通民办中小学学校,其余均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我省采取稳步推进、逐步放开的做法,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2017年放开了8所民办本科高校收费,2018年放开了民办中、高职和技工学校收费。

03 创新监管方式

为体现诚信原则,避免学校调整学费对在校生的影响,维护在校生权益,《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参照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借鉴上海、浙江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做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公开办学成本。

04 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等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和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05 取消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规定

2018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不再要求报备,因此,《实施细则》取消了备案的有关规定。

相关新闻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 华林路84号 福建日报大厦 电 话: 0591-86605221 0591-86623905 传 真: 0591-86600330 E-mail: czicpa@czic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