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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省发改委等三部门修订出台《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9-07-12 16:43:37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张若冰

落实2018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府定价的范围仅保留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普通民办中小学学校,其余均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2.创新监管方式

为体现诚信原则,避免学校学费调整对在校生的影响,维护在校生权益,民办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明确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同时为保持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的规定;并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开办学成本。

3.解决存在问题

随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2006年制定、2013年修订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需要。比如,定价范围由所有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缩小为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定价方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制定价格管理;以及要求取消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规定等。

4.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规定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同时要遵循相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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