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日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印发《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新《办法》改革了原来的收费管理形式,制定了定价机制,明确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尤其为适应我省引进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的需要,借鉴了广东、上海等地做法,设定了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突破最高收费限额的条件。为落实赶超、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不断提升教育机构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促进发展、成本补偿、适应承受能力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高等学校和省属高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意见,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收费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管理,按照我省现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由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分别占整个高中课程门数和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公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省同类公办学校文理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4倍和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后执行。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由相应的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公办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4倍限额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办学机构为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和学科,且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起促进作用。
(二)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具体以“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榜”三个世界大学排名榜的综合排名为依据,三个排名榜中其中一个近三年两个年次为前300名的确认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
(三)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方式(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公办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4倍最高限额的,学校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意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教育厅审核后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试行2年的学费标准;试行期届满,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重新制定学费标准。
未按时提出意见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九条 教育机构提出制定或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必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办学情况、要求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和需突破指导价最高限额的理由和依据;属于调整学费标准的,须提供近三年的收支情况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对项目发展定位、建设方向和水平、合作方资质、师资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成本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明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中外合作办学合格办学评估报告。
(三)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课程安排。需明确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比例;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比例。
(四)属于新增合作办学项目的,需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报告。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发改、财政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制定公办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对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收费项目,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没有正式招生或者招生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费用的清退,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但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相关学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缴入相应的国库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量单位、优惠政策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要与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相一致。
第十四条 各相关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科学合理地核算教育培养成本。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六条 各级发改、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管,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教育机构侵害的,本人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申诉,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的,其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其收费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4〕352号)同时废止。以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