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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2018-12-18 09:09:12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张若冰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信息公开行为,促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不含维持原收费标准方式制定价格)的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信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资质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制作的会计成本信息和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过程中制作的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第四条 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 运营单位成本信息公开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公开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运营单位要按照《运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运营单位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费用表》的要求,将单位财务状况、标准用户数、职工人数、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和期间费用等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七条 运营单位公开会计成本信息期间,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公众信件应署名真实身份及其联系方式,以方便回复)。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在会计成本信息公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会计成本信息公开及回复公众信件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送定价机关。

第三章 定价机关成本信息公开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包括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十一条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期间,定价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公众信件应署名真实身份及其联系方式,以方便回复)。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运营单位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定价机关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定价机关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定价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定价机关应当督促定价机关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定价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促进运营单位降本增效,不断提高政府定价透明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运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2. 运营单位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费用表

 

 附件1

 运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运营单位名称:

 附件2

 运营单位收视基本维护费成本费用表

 运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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