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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15 11:16:17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关供用电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电网企业提供的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移动表位工料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下浮收费标准。

 三、取消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能表检定费。电网企业已为用户提供电能表检定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按单相10元/次、三相100元/次承担相关费用。其他市场竞争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标准,对电网企业提供服务的材料设备、施工技术、配置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保证高质量的供用电服务。

 五、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中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供用电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六、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335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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