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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独立学院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10 10:12:17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独立学院收费行为,维护独立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改革我省独立学院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立学院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政府定价管理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成本等情况,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学生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学校根据学生住宿条件等因素,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适当上下浮动确定具体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不限。各独立学院确定收费标准后,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二、本通知收费标准已包括安装空调费用在内;学校若没有安装空调的宿舍,按我省公办学校现行规定的空调费标准相应扣减。

 三、各独立学院收取的学生住宿费,无论新生老生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学生住宿每生每月免费使用2吨水和5度电,超出免费使用定额的,独立学院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据实计收。

 四、各独立学院学生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收取的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未入读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入读未满一个月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学生退款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

 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五、各独立学院应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六、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此前我省印发的独立学院学生住宿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独立学院学生住宿费基准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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