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发电企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各地在全国电价工作座谈会上所提建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8〕93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降低我省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发电企业含税上网电价
因增值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由17%调为16%的燃气发电(含分布式)、核电、水电企业含税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应折算含税上网电价,并将调整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降低高于标杆价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4号机组,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公司1-3号机组上网电价降低为我省同期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三、上述电价调整从2018年8月20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