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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我省降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2018-09-18 17:24:54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降低实体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要求,促进实体企业降本减负,省物价局、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就降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国产药品及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按照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以上规定从2018年9月20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60个工作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规定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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