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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省物价局、司法厅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8-09-18 17:23:0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日前发出通知,就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1日前将本所上一年度收费管理等执业情况报告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101号)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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