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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闽南师范大学等高校2018年新增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函
2018-09-14 10:18:15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等相关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8〕130号)收悉。鉴于2018年闽南师范大学等高校与台湾相关大学合作,引进台湾高校的优质课程、教材和师资力量实施教育教学,其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和学制管理方面有一定特殊性,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4〕352号)规定以及合作办学年生均培养成本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答复意见精神,现就制定闽南师范大学等高校2018年新增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制定闽南师范大学等高校2018年新增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各公办高校新增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本科一般专业15000元/生.学年,医学和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专科一般专业10000元/生.学年,医学和艺术类专业12000元/生.学年。以上收费标准不得突破,下浮不限。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本函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2018年秋季福建省高校新增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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