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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华安县局调整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2018-09-11 17:23:32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华安县局于9月4日根椐《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的要求,华安县局根据华安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情况,会同县财政局调整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于8月27日联合县财政局出台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新标准,具体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380元/生•月;县级示范性幼儿园230元/生•月;普通幼儿园210元/生•月,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华安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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