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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骆志超将围绕“三明市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这一主题与网民朋友进行现场互动
2018-09-07 17:25:19 来源: 责任编辑:张若冰

 

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了三明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骆志超就“三明市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这一主题与网民朋友进行现场互动解疑释惑。骆局长,您好!

骆志超: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骆局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已经有近两年的时间,在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制度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省级层面已经全面铺开这项工作,市县层面也在逐步推开,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三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骆志超:好的。三明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第一时间就提出了贯彻意见,于2017年7月11日就下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明政发明电〔2017〕3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3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工作。

主持人:三明市物价局作为推进三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牵头单位,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骆志超:根据明政明发电3号文件,明确我局作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的牵头单位。我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督促指导12个县(市、区)贯彻落实。按照国家及省上的工作部署,要求12个县(市、区)把贯彻落实工作提上日程,抓在手上,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工作机制,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性保障。二是率先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我局于2017年3月8日就率先建立了内部审查机制,印发《三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流程图>的通知》,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办文的必经程序,开展存量政策的清理工作及增量政策的规范工作,为其他部门建立机制、开展审查提供示范和参考。三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2017年8月18日印发《三明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三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立由24个单位参与的局际联席会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制度实施。四是加强培训指导。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对24个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宣传解读及专题培训,并充分发挥新兴网络交流工具便捷优势,建立“三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微信群,提升工作效率,加强业务交流指导。

主持人:骆局长,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哪些?

骆志超: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因此,全市所有的政策制定机关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时将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把关;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收集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主持人: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哪些?是不是制定的所有政策措施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骆志超:当然不是制定任何政策措施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没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例如会议通知、内部管理规定之类的文件就不在审查的范围。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者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外,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也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主持人:骆局长,公平竞争审查以什么标准开展审查,如何界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骆志超:国务院34号文件及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审查标准规定的很详细,审查标准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当然,上述审查标准不是绝对的,34号文还规定了例外规定,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适用例外规定不是随意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还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主持人: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那么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还需要进行审查吗,怎么审查?

骆志超: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作为存量政策也应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标准也是相同的。但存量政策数量多、历史原因复杂,清理难度大。所以我局在明政发明电3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三明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对清理存量政策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组织梳理,稳妥有序推进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

主持人:骆局长,三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有哪些?

骆志超:三明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通信办、市银监局。今后,我们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应调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副局长(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骆志超同志兼任。

主持人:联席会议主要有哪些职责?

骆志超:一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强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三是研究拟定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适时组织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考核考评;四是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重大责任事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有关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五是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持人:骆局长,您能为我们介绍下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有哪些?

骆志超:一是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议题和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召集人批准。成员单位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二是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会。三是联席会议以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联席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核后签发。

主持人:现在我们来看一下网民朋友的提问。

骆志超:好的。

网友蔷薇:请问,三明的12个县(市、区)是否也同步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工作?

骆志超:截至目前,12个县(市、区)政府已经全部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制度进行落实,并且全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10个县(市、区)召集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内部审查机制。

网友橘子花:请问,三明市是否已经召开局际联席会议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工作。

骆志超:我市已于2017年9月28日召开了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介绍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过程、总体落实情况,专题解读国务院34号文,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在2018年的1月23日,召开了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汇报,对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学习解读,并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主持人:今天,三明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骆志超就“三明市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这一主题与网民朋友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答疑解惑,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谢谢骆局长!

骆志超:谢谢主持人,谢谢广大网民朋友!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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