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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2018-09-07 11:11:52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和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正常权益,省物价局日前制定出台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8〕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259号)同时废止。

《通知》将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单位明确为“省产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新政策实现了“三费合一”,将原标准中的产权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信息发布费整合为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一项,简化了标准,更方便计费。同时项目整合后,原对应的服务内容并不减少。

 新政策将计费方式明确为“按新制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经交易双方约定,双方交易费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担”。即省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按不高于新制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如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交易费用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为另一方承担。

 由于协议交易程序相对简单,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较少,因此区别于竞价交易,新政策按照从低原则制定了协议交易收费标准,确保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完整性。

 新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约30%,将有效减轻交易双方负担,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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