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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2018-09-04 10:01:53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8〕29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管理现状,经研究,现就我省该项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在执行期限内,国家相关部门若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你厅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考试机构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按定额分成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五、本函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59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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