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商请修订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财函〔2018〕52号)收悉。鉴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现行高速公路路产设施配置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和赔(补)偿收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
二、附件中未列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由受损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补)偿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受损单位或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确定的赔(补)偿标准执行,评估费用由受损单位和当事人各承担50%。
三、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已包含受损公路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公路设施的购进价格、运输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高速公路相关部门除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及监督电话12358。
六、本函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
附件:福建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