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华侨大学泉州校区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8〕106号)收悉。根据华侨大学泉州校区梅园13号楼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华侨大学泉州校区梅园13号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侨大学泉州校区梅园13号楼学生公寓的住宿收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每套居住学生不超过4人。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习、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可根据核定的标准按套收取住宿费。按套收取住宿费的标准每套每年2400元。安装空调按照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加收200元/生.学年(1-2人间)。
二、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四、本函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