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我省教育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文件有效期的函》(闽教财函〔2018〕78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闽价费〔2015〕267号)已到期,为保证各项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该项目近三年收支情况,现就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
(一)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高等职业教育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均为每生160元,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每生55元的标准上缴省教育考试院。
(二)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生160元,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每生70元的标准上缴省教育考试院。
(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生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生140元,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
将报名考试费按每生60元的标准上缴省教育考试院。
(四)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生160元,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每生40元的标准上缴省教育考试院。研究生复试费标准为每生130元。
(五)体育、艺术专业(基本素质与专业)测试费、保送生测试费标准为每生170元。
(六)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按每生10元的标准上缴省教育考试院。
(七)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生150元,其中免试入学的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50元,由组织考试的高等学校收取。
上述招生报名考试费已包含考生报名时的摄像、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发放以及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费等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招生录取收费
(一)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人数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普通高等院校收取网上招生录取费。
(二)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人数按每生50元的标准向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未实行网上录取的学校收取招生录取费。
(三)对接受未纳入计划内招生范围的境外高校委托代其
招生的,其收费标准由省教育考试院与该校协商制定,并抄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招生录取费由录取新生的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五、本函自2018年8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要求,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