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节约用水,霞浦县局于6月6日出台了《霞浦县物价局关于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霞价〔2018〕30号),文件规定霞浦县城区自2018年7月起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其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0%;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5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加价100%。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3)执行。(霞浦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