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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25 11:57:53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建设(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或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并逐步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方案内容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均应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项目为自来水价格,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三)计量缴费周期的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

(四)确定用水定额并核定用水定额总量。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35/T 772)具体确定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并在此基础上,在计量缴费周期结束后,根据用水户在计量缴费周期内的实际情况核定用水户该计费周期的用水定额总量。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福建省地方标准的行业用水定额。

(五)确定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各地要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情况、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中间各档水价平均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最高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以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加价幅度,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以及管网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制定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限要求,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实施。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选取不少于二至三个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或用水大户,率先在2020年底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已制定相关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五)各地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以及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按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在思想上提高对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工作议程。

(二)加强领导与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明确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工作。

(三)调整水价与计价方式改革相结合。各地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城市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至2020年底,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要向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报送辖区各市、县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将适时进行检查、通报。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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