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5〕3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