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A类
许永东委员:
《关于要求纠正福建省物价局将涉及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项目错误确定为政府定价的建议》(201810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落实国家放开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政策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2015年8月,我局下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规定除“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等三类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16年4月,我局又会同省司法厅修订完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6〕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重申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为以上三类案件代理。
二、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与律师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的衔接问题。为落实“放、管、服”要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17年底印发了《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为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编制《目录清单》的统一要求,《目录清单》以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文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101号)作为编制依据。为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相衔接,《目录清单》将政府定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表述为“律师服务收费(部分)”,其公示的五项具体内容实际上就是闽价服〔2014〕101号文涉及的五个收费标准项目,其具体适用范围均仅限于《办法》中有关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三类案件代理。
三、关于加大法律服务行业扶持力度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闽价综〔2018〕39号)明确将“继续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列入2018年我省价格重点工作之一。今年以来,我局已会同省司法厅开展律师服务收费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建议。同时也真诚欢迎许委员为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献计献策,使制订出来的收费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既能保障改善民生,又能逐步理顺价格关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潘 宏
联系电话:0591-87987909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