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结合我省多年来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为理顺隶属关系,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现将省(部)属以外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住宿费标准的管理权限暂时委托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等规定,严格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