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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等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闽价费〔2018〕81号
2018-04-28 16:30:07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结合我省多年来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为理顺隶属关系,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现将省(部)属以外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住宿费标准的管理权限暂时委托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等规定,严格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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