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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9号
2018-03-29 16:13:3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由依法设立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交易经营服务的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等相关服务时收取。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关交易服务机构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府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闽政〔2017〕24号文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本次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平均降低53%左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规定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优惠政策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收费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六、本通告自2018年 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通告执行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05号)同时废止,省物价局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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