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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闽价函〔2018〕76号
2018-03-14 16:06:2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省住建厅:

《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几点建议》(第151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我国实行分类电价,主要分为三大类,各类电价的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规定执行:一是居民电价,主要是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是农业电价,农林牧渔生产及粗加工用电价格,其中为粮食生产用电单设了农业排灌电价;三是工商业电价,主要是工业和服务业等的用电价格,又分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电价,如果跨类调整为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严重违反国家电价分类基本原则和管理规定,容易引起其他用户的攀比,冲击现有电价分类管理体系。

二、我省已对农村污水处理采取了电价扶持措施。2013年,我局根据当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建议,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村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3〕]303号),采取了两项电价扶持措施:一是统一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全省绝大多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1214~0.1540元。二是电价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正常下浮。执行峰谷电价的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通过优化运行,更多地在低谷时段工作,达到进一步降低电价的目的。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8406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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