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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8〕50号
2018-03-12 10:59:11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厦门市对外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省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商务、留学、定居类签证820元/人.次;

(二)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探亲类签证520元/人.次。

上述收费标准不包含代客户缴交的日本驻广州总领馆的签证费和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费。代缴签证费随汇率变动调整,以总领馆的通知为准;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实行阳光收费。同时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

四、《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和因私出国签证代办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09号)中涉及因私出国签证代办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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