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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8〕49号
2018-03-12 10:51:2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改善实体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3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此次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物价局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底前完成)。召集辖区内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以及港口码头、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政策提醒,同时部署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帮助指导其强化价格政策意识,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

(二)复核检查阶段(8月20日前完成)。各地根据被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并结合价格举报投诉线索,通过随机抽查或全面复核的方式开展复核检查,对经自查自纠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各地总结上报检查情况,各设区市收集汇总,于2018年8月31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三、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进出口环节相关单位2017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具体如下: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

(二)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

(三)停征、免征、减半征收、降低标准等优惠收费政策落实执行情况;

(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落实责任,精心筹划,严格组织,部署自查自纠工作时应组织被查单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进出口环节相关的收费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等,公布涉及进出口环节的价格政策和价格投诉举报方式,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研究,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帮助被查单位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完善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的规章制度,务求建立长效机制。

联 系 人: 康 翀 林晓晶

联系方式:0591-87813323,8781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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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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