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实行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支状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中除“管道燃气,供排水,电力,交通运输中的铁路运输价格、道路客运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教育,医疗养老中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文化旅游中的景区价格,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所有项目,均列入此次年度收费情况报告的范围,报告内容包含各收费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二、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是完善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送相关工作,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服务性收费相关情况,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省直各有关单位将本部门、本行业所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相关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于4月底前将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潘 宏 联系电话:87987909
传 真:0591-87852113 邮箱:fwjjc@sina.com
附件: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2017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一、收费单位性质应填写: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企业法人;
二、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填报当年度财政拨款金额;
三、同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