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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1号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18〕5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1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自2017年11月25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