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5〕31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