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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春节期间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增量部分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8〕25号
2018-02-11 09:30:2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8〕5号)要求,降低春节期间企业用气成本,现将气价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内容

对全省工业企业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使用天然气用气量同比增长部分,企业终端气价在原价格基础上给予降低1元/方,其中对2017年3月份以后新增的天然气用户,按2018年2月份实际用气量的30%计算。单个企业最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税,下同)。

上述工业企业,是指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使用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包括使用管道气和LNG液态供应的企业,不包括天然气发电企业或热电联产企业;新增用户是指2017年3月前没有使用过天然气的工业用户。上述企业终端气价,是指工业用户与供气企业的实际用气结算价格。

二、优惠气价结算办法

优惠金额以单个企业的同比用气增量进行结算,并通过中间供气企业向上游传导,由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福建公司)承担全部优惠金额。

(一)对使用管道气的工业用户,由承担供气的城市燃气公司据实计量单个用户2018年2月份实际用气量,并与该用户2017年2月份实际用气量进行比较,计算出同比用气增量,对增量部分按照比原终端用气价降低1元/方后的价格进行结算。城市燃气公司汇总各工业用户的优惠金额,并向中海福建公司提供各企业享受降价优惠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含销售合同、结算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下同),经核实后,由中海福建公司按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与城市燃气公司进行结算。

(二)对使用LNG液态供应的工业用户,由供气企业采取上述相同办法计算出2月份同比用气增量,对增量部分按照比原价降低1元/方后的价格进行结算。终端供气企业汇总各工业用户的优惠金额,并向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新能源公司)提供各企业享受降价优惠的相关凭证复印件,经核实后,由福建新能源公司按优惠后的实际价格销售给供气企业,并汇总优惠金额向中海福建公司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由中海福建公司按优惠后的实际价格销售给福建新能源公司。对于终端供气企业直接从中海福建公司购买LNG,以及由福建新能源公司负责直接向工业用户供气的情况,其优惠价款的结算办法与管道气用户的结算办法相同。

各供气企业应采取有利于直接体现各工业用户2018年2月份当月实际用气量的抄表方式,据实计量。考虑到2017年2月份用气抄表时间存在差异,当月实际用气量无法直接体现的,供气企业可以根据抄表时间和数据,合理测算当月的日平均用气量,再根据去年2月份的实际天数计算当月用气量。对于2017年3月份以后新增加的天然气用户,按照2018年2月份实际用气量30%计算享受降价优惠的气量。单个企业享受优惠金额封顶1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各供气企业和工业用户应严格按照2018年2月份和2017年2月份的实际用气量计算增量气量,不得采取虚报用气量或多缴预付款等方式虚增购气量,对发现故意虚报数据套取优惠气价款的,将取消该企业享受的资格,并按骗取政策补助资金处理。

(二)福建新能源公司和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切实承担起优惠气量的核实责任,经政府部门或中海福建公司核实后,不符合实际优惠条件的气量将不能享受气价优惠。各供气企业应在结算2月份或下一期气款时给予工业用户兑现增量气价格优惠;中海福建公司收到下游供气企业相关凭证后,经核实后在后续的气款结算时予以兑现。

(三)各供气企业在兑现优惠政策过程中,除要求用户必须提供享受降价优惠的相关凭证外,不得提出其它附加条件。中海福建公司、福建新能源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将降价优惠的相关凭证汇总后,向省物价局、省经信委报备。

(四)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供气企业,将增量气价格优惠政策告知辖区内工业用户,推进政策落实兑现,同时要加强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对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帮助协调处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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