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12月18日第19次周宁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周宁县局于11月29日出台了《周宁县物价局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周价〔2017〕18号),规定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量在定额内按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20%以内(含20%)部分加价10%,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50%(含50%)部分加价50%,用水量超定额50%以上部分加价100%。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及周宁县实际情况,“两高一剩”行业或单位用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他非居民用水,在2020年底前分步执行到位。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按照福建省质监局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3)执行。(周宁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