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7〕328号
2018-01-09 16:09:03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收费是指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下称养老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第四条 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提供床位和护理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反映养老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财政、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财政批复的预决算报告和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核定定价成本。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养老服务定价成本包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

第七条 人员支出指养老机构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八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养老机构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修缮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培训费、劳务费、伙食费、邮电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捐赠项目支出、税费及附加、房屋租赁费用、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第九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养老机构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养老机构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养老机构按规定方法提取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养老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养老服务定价成本:

(一)与提供正常养老服务无关的费用;

(二)提供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收费服务(特需服务、食堂经营等费用);

(三)“三无老人”、“离(退)休人员”等有专项财政资金来源弥补的相关支出;

(四)按规定允许开展的收费医疗服务支出(包括药品采购支出);

(五)养老机构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七)按规定应享受的税费优惠(税收、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实际未享受优惠的支出部分;

(八)各类捐赠、赞助、罚款和违约金、灾害损失事故等支出;

(九)与托养老人有关,但有财政持续性投入和财政补贴的费用;

(十)实行医养结合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床位费的支出项目;

(十一)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职工主要包括在编人员和其他用工人员。其中在编人员超过定编人数的,按照定编人数核定,少于定编人数的据实核定。其他用工人员经当地有资质相关机构核定编制的,按照定编人数核定。护理员根据《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合理确定。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基金手册有核定数的,从其规定。对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额外发放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分别按不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和2%。

第十七条 维修费(修缮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

第十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确定。业务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违反有关部门规定发生的、与提供养老服务活动无关的招待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有清产核资的,要严格按照财政或国资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进行确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框架结构)50年,房屋建筑物(砖混及其他结构)3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交通工具、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10年。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已到折旧年限的在用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养老机构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按照上述年限核定折旧额。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 10 年分摊。

第二十一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据实核定。

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贷款总额不得违反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定价成本的归集:养老机构应当对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核算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定价成本需按照相关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养老机构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债务利息支出进行合理归集和分摊。

第二十四条 直接成本归集:能够独立核算的与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直接相关的成本分别计入各自成本。床位费直接相关成本主要包括职工(清洁、勤杂人员等)薪酬类支出、业务费、水电费、消毒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与住宿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护理费直接相关成本主要包括职工(护理、医护人员)薪酬类支出、护理器械购置费、护理耗材、护理人员培训费等与生活照料、护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共用成本归集:不能独立核算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等各类服务共用成本应采取按照各自业务收入、床位数、护理人员等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共用成本主要包括职工(管理)薪酬类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共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债务利息等。

第二十六条 定价成本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普通床位费定价总成本=经归集的直接普通床位费成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需由普通床位费分摊的共用成本护理费定价总成本=经归集的直接护理费成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需由护理费分摊的共用成本普通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普通床位费定价总成本÷配置床位数护理费单位定价成本=护理费定价总成本÷当年护理老人平均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新闻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 华林路84号 福建日报大厦 电 话: 0591-86605221 0591-86623905 传 真: 0591-86600330 E-mail: czicpa@czic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