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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7〕305号
2018-01-03 17:31:3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8日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国家和本省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的租金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制定本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政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各市、县(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行为进行监管。各市、县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属性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租金标准按《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公布。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人协商约定。

第六条 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合理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

第七条 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可由所在地市县房地产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监测情况确定,也可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测定。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制定的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某幢、项目、地段或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月。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各地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类分档计租,具体减免方式及分类分档计租办法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并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建立随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变化动态调整的机制。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逾期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对违约租金标准的缴交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污水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项目名称、租金标准、计租方式以及其他与租金有关的事项、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地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水平的监测分析,有条件的市、县可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单位和监测定点单位,适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动态和租金行情变动情况。

确定为年度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定点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有关规定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管,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可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2〕25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发的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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