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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1-02 12:55:19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一、修订《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一)服务全民健身活动促进体育消费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2015年8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0号),要求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加快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特别是当前为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对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重新规范,服务全民健身,促进我省公共体育事业发展。

(二)落实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中“要加强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特别是要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和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理顺关系,对群众基本需求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即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多元化需求的其他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需要。《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1〕4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实行5年多,在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在价格政策上也还存在许多亟需完善的问题。一是相关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如《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ppp项目)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个别条款与现行有关规定相违背,如《管理办法》仍然沿用以往依申请定价的模式,要求公共体育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向价格部门申请批准收费标准,定价应当提供审计报告或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别是第十六条还要求经营管理单位领取《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等内容。三是缺乏对公共体育设施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内容。《管理办法》注重规范政府指导价部分,未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规范和引导,因此,有必要对我省现行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后《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缩小。一是仅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并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是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非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ppp项目)、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约定具体价格。三是不再将军队、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以及其他非体育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范畴。

(二)价格行为规范全覆盖。《管理办法》仅针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规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未作出相关规定,《办法》不仅规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部分,也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作了相关规定。

(三)落实现行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一是按现行政策规定,提出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二是立足“保基本”思路,提出根据公共体育设施不同属性,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政府指导价、协议确定和市场调节价形式。三是明确政府全额购买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不得收费。

(四)着力建立财政补助政策与收费动态管理联系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闽政〔2015〕40号)规定,“省级财政建立和完善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对外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补助政策,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公共体育设施维修维护、管理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认真贯彻省政府规定精神,《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补助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三、修订后《办法》的政府指导价原则

(一)立足“保基本”原则。加强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和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满足群众健身需求。

(二)严格执行调定价程序的原则。《办法》明确各级价格部门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成本监审报告或成本调查为参考依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调定价工作。

(三)明确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原则。《办法》规定,鼓励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运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各级价格部门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设施的可持续利用等因素,适当补偿服务成本费用(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费用)予以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四、修订后《办法》的优惠政策

(一)对青少年优惠。县级体育部门负责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乡镇政府负责乡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日常管理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无论何种管理模式都应免费开放。

(二)对老年人优惠。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单位在重大体育历史事件和重要节庆日等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三)对群众优惠。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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