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州市鼓楼区、泉州市鲤城区、晋江市、南安市、闽侯县、漳浦县、连城县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完善景区门票价格监管,结合放管服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省管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华林寺等10个景区门票价格(含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相关县(市、区),具体景区及承接单位详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规定“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上述景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由承接单位组织开展。
三、各有关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职责,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价格管理不缺位,保持景区门票价格基本稳定,进一步提升价格服务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和景区门票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动态监管,适时分析景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下放部分省管景区及承接单位一览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