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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卷宗评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综〔2017〕301号
2017-12-14 11:56:0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卷宗制作水平,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卷宗评查制度,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监督力度,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卷宗评查评分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7日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卷宗评查评分标准(试行)

    卷宗名称:

备注:1.制定价格超过规定时限(60个工作日)的总分计0分,有履行延长、中止时限程序或履行不计入时限程序的除外。

2.有定价建议人的,应履行定价建议反馈程序,填写定价建议办理情况表;有制定涉及机制、办法、规则的定价文件的,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填写合法性审查报告。

未填写上述两种格式文书的,各扣2分。

3.在定价过程中,有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填写相关格式文书的,各加2分。

4.评查项目扣分超过本项标准分的,本项评查得分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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