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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2017-12-14 11:12:5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出台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统一成本监审口径、方法,提高成本监审实际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二)定价成本构成  

本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包括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三)定价成本审核  

本办法对水利工程供水项目供水计量点的确定和供水量的核定及成本核算对象的构成、分摊等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水利工程供水构成项目如: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大修理费、固定资产原值的核算及折旧、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等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标准。  

(四)不得计入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9种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分别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虽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其他不合理支出。

 福建省物价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序号

审查

项目

审查标准

审查

意见

处室审查意见说明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就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起草审查结论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经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为,《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符合相关审查标准,可以出台实施。依据我局相关规定,请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把关。
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经审查认为符合例外规定情形,并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实施。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

审查结论把关 应成本分局要求,对其提供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审查标准,价监分局无不同意见。本分局意见为咨询性意见答复,不替代具体审查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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