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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我省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6-11-30 15:09:14 来源: 责任编辑:张若冰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其主要特点:一是明确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政府仅对保基本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按委托(合作)协议确定。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明确养老机构应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办法规定了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安装费及通信费,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有力扶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二是明确养老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和应履行的合同约定、明码标价和财务公开等,均做出明确规定,这对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明确“三无”老年人免费赡养规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办法规定了我省公建公营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赡养的优惠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同时,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向民办和其它性质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省局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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